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 五、

五、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