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