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六、

六、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