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六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六十四、 六十四、 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十三、 目录 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