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四、 三十四、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三、 目录 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