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七、 二十七、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十六、 目录 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