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十六、 十六、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