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 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