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七、 七、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