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