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第四款修改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