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十四、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