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