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九、 三十九、 第七章“附则”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十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