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七、 三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三十六、 目录 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