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