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二、

二十二、 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