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

二十、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