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十八、 十八、 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