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一、 十一、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