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 六、

六、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