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