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 八、

八、 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