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