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五十二、

五十二、 将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