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五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五十、 五十、 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四十九、 目录 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