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四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四十七、 四十七、 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四十六、 目录 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