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