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十四、

十四、 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