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七、 七、 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