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六、 六、 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