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二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本法其他各条款中的“全民所有”改为“国家所有”,“国营”改为“国有”。 本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十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