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一、

一、 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