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年) 四、

四、 第十三条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