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二、

二、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