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十三、

十三、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