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18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