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201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2012年)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