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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七、

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三) 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并将“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 (四) 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并删去“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五) 删去第七十一条。 (六) 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并删去“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七) 删去第七十七条。 煤炭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
六、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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