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1991年) (一)

(一)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