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