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 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