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九、

九、 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