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 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