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年) 三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二) 在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其登记的”;在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三) 在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的“指定”后增加“或者变相指定”。 本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