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