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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12年)
  3. 六、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六、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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