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00年) 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00年) 十、 十、 第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归侨、侨眷有权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或者赠与。”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二款:“归侨、侨眷继承境外遗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第二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