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 (六)

(六) 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