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