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十五、 十五、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十四、 目录 十六、